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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汇佳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门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北京汇佳职业学院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院层次:专科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    历:各专业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学校名称为“北京汇佳职业学院”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校区地址(办学地点):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创新路20号。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生招生工作。小组成员由主管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全日制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学院监察部门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北京市教委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办学条件,编制并报送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十条 学院无预留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1.我院根据在各招生省份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录取时,我院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招生省份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2.录取时,进档考生以高考实际分数和专业志愿为录取依据,采取分数优先的方法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在政策性加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相关科目比较顺序:语文、数学、外语。

  3.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加分政策,考生政策性照顾加分计入投档成绩。

  4.高考改革省份投档考生须满足我院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我院在高考改革省份的选考科目要求,以招生省份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招生计划内容为准。

  5.在内蒙古自治区,我院普通类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6.艺术类专业录取依据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联考(统考)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各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条件下,按照考生的专业课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考试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文化课成绩均相同时,按考生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比较择优录取。

  7.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和往届生限制。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语种要求:不限(学院开设英语为公共外语课)。

  2.体检要求:我院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补充规定。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专业名称及方向

学 费
  (元/年)

  备注

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

16800


学前教育

21600

学制两年

学前教育

19200

学制三年

学前教育(书法艺术方向)

16800


卫生信息管理

18800


护理

19800


护理(康养师方向)

19800


戏剧影视表演

29800

艺术类:表(导)演类

影视制片管理

19800


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

29800

艺术类:美术与设计类

数字媒体技术

19800


软件技术

19000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

19000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

19000


空中乘务

19800


机场运行服务与管理

19800


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

19000


电子商务(数字化新居住运营)

15800


艺术设计(数字化整装家居)

19800

艺术类:美术与设计类

人力资源管理

10800


 

住宿标准

住宿费

水电代管费

住宿费用合计

六人间

3300元/人.年

1500元/人/年

4800元

四人间

5060元/人.年

自  购

5060元

  第十四条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享受入学“绿色通道”、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顶岗实践等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联系电话:010-51631234\1235\1111\1622

  网址:www.hju.net.cn

  第十七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我院2024年统招招生工作。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汇佳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

  北京汇佳职业学院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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