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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央音乐学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鲍家街43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央音乐学院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中央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央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校党政领导班子组成。

  第六条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下设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各教学系(院)党政领导、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招生办公室主任、学生处处长。

  第七条  “中央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中央音乐学院招生监督检查工作组”对本科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校纪检监察干部及招生监督员组成。监督检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办公室。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中央音乐学院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学制为四年或五年,招收三大专业:音乐表演专业、音乐学专业、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均具有校考资格。各专业招考方向详见我校当年本科招生简章。

  第九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校考)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考生应提前了解生源所在地高招部门对我校各招考方向的省统考要求。我校校考各专业(招考方向)与各省统考子科类已进行对照并公示,考生须按照各科类对应各省级统考相应专业达到合格要求。

  第十条  中央音乐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所有专业文/历史类、理/物理类兼招;凡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我校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要求不限;外语不限语种。文化课成绩以考生高考分数为准,不认可各项高考加分。对于新疆本区内少数民族单列计划(民族班)考生,我校认可其地方高考加分政策。

  第十一条  报考中央音乐学院的国际考生及华侨、港澳台考生,均须符合相关报名要求并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专业考试合格的华侨、港澳台考生,须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相关规定,参加“联招考试”,台湾地区考生也可选择参加台湾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简称“学测”)。

  第十二条  中央音乐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考生须省级统考相应科类成绩合格、校考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2024年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再按照校考专业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录取。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音乐表演专业校考成绩优秀的考生,按照上述录取原则录取完成后,在考生所报招考方向录取名额未满的情况下,依次录取Ⅰ类、Ⅱ类破格考生。音乐学专业不实行破格录取办法。破格录取办法详见《中央音乐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专业考试时间、地点、报考手续、考试科目和要求等详见《中央音乐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简章》及相关网络公告。

  第十四条  录取通知书将于我校收到各省市招办《录取名册》后,由我校本科招生办公室寄发给被录取的考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其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学籍,档案退回原地区。

  第十六条  体检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凡2024年入学的新生均需交纳学费。我校经物价部门批准,现行本科各专业每生每年学费标准为:音乐学专业、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8000元,音乐表演专业10000元。入学前,如经主管部门批准我校的学费标准有调整,按新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八条  为保障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我校已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多种形式并存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具体内容可从我校网站进行了解。

  第十九条  中央音乐学院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中央音乐学院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类专业考试考前辅导班,如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以我校名义举办考前辅导班,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通过中央音乐学院阳光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发布,并以此为准。本章程由中央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自教育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

  学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鲍家街43号(100031)

  招生咨询电话:010-66425504、010-66425818

  招生传真:010-66410968

  电子邮箱:zhaoban@ccom.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10-66425663(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

  中央音乐学院招生网站:zhaoban.ccom.edu.cn

  中央音乐学院官方网站:www.ccom.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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